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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学院课堂纪律规定(试行)

来源: 添加时间: 2014-03-31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创建优良的学习风气,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全院师生都要自觉遵守课堂教学及学习纪律。根据《大连工业大学课堂纪律规定》及《大连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并结合服装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1.学生不旷课,不迟到、不早退。无故旷课或迟到者在平时成绩中适当扣分,累计旷课三次或迟到五次及以上者,不允许参加考试。教师做到不迟到、不早退。非不可避免的原因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达到10分钟以上,认定为Ⅱ级教学事故、10分钟以下,认定为Ⅲ级教学事故。

2.教师需提前一周到办公室登记确定下周上课时间及地点。学生须在规定上课时间前10分钟进入教室,教师须在上课前5分钟到教室点名,并如实记载学生出勤情况。管理人员将会在课间休息时,采取抽查的方式,核对学生出勤情况,如经发现任课教师记载结果与管理人员统计不符:一次者,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累计达三次者,将参照《大连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认定为(Ⅲ)教学事故。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如多次发现,经批评教育仍无明显改进者,试聘或缓聘现职务。

3.学生应尊敬老师,言行举止文明礼貌,穿着得体。教师上课应该做到服饰整洁,仪表端庄大方。

4.学生上课时,禁止乱说话、吃东西,不得做不符合大学生行为规范的行为。对严重影响课堂秩序者,教师有权要求其离开教室,并按旷课处理。教师禁止接打电话,不准中途出入教室。

5.需保持教学楼内安静,不大声讲话、喧哗;上课时不得随意推门、出入、找人、取物。

6.教师、学生要爱护教室内的一切公共财产,室内座椅和其它用具要摆放有序,不得任意搬出室外和私自留用。

7.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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