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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工业大学服装学院教授委员会制度

来源: 添加时间: 2018-11-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学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教授在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推进教授治学和学院民主管理,促进学院科学发展,根据《大连工业大学教授委员会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相关规定和学院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授委员会是学院学科建设和学术管理等重要事项的审议、审定机构,是学院重大改革和建设的咨询机构。教授委员会对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中重大事项进行研究、讨论,为学院党政决策提供依据及咨询。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应充分发挥教授在学院改革和发展中的作用,提高学院决策和管理过程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

第二章 教授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

(二)具有教授职称,能在教学、科研工作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关心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管理的热情和议事能力;

(四)群众基础好,在教职工中享有较高声誉。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原则上由学院的全体在岗教授组成。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和副主任候选人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教授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最后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院长不能担任主任委员;另聘秘书1名,由主任提名,教授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从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教学科研人员中产生,教授数不足的学院也可推选优秀的副教授(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作为委员。

第八条 教授委员会由主任主持日常工作。必要时,主任可委托副主主持工作。

第三章 教授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  教授委员会负责审议学院的整体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和科研发展规划,为党政联席会提供决策咨询。

十条  教授委员会负责对拟引进教师的业务考核,向党政联席会提出考核结果;负责对引进人才合同期内的业务绩效进行考评。

第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负责制定科研成果评价标准;评审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裁决学术纠纷,对学术失范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负责指导学院的教学工作,对培养方案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议,制定教学质量评价标准,通过教学督导委员会适时监测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负责审议学院学科建设经费的分配方案,对资助的领域、方向及重点项目进行评审,向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应密切关注学科前沿信息并向学院反馈,对学院的专业设置、学位点申报和学科建设方向提出咨询意见。

第四章  教授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实行例会制,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院长、党总支书记或教授委员会主任提议,教授委员会可召开临时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拟讨论和研究的事项,由院党政联席会、院长、党总支书记或教授委员会主任提出。五名以上委员联名就教授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题提出举行会议时,主席应召集会议进行讨论。

第十七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并主持,到会委员须达到委员总数1/2时方可开会。在对相关议题进行表决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委员总数过半同意形成决议。

第十八条  教授委员会对讨论的重要议题产生严重意见分歧,双方或多方人数接近,难以表决时,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策,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次召开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  教授委员会秘书负责记录会议过程及会议决议,并整理会议纪要报党政联席会备案。

第五章  教授委员会委员守则

第二十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指导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热情和责任心。对不符合条件者,经教授委员会半数以上决定,可责其退出教授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要虚心纳善,尽职尽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严守秘密。如果所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对所议事项要提前做好调研和发言准备,按时参加教授委员会议;会上要充分发表意见;发言要坚持客观公正,顾全大局,有利于法学院发展。

第二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应向教授委员会主任请假;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取消其教授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因违法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损害学院声誉或权益的,由教授委员会取消其教授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章 教授委员会与相关组织的关系

第二十五条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领导下的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和民主权力分权制衡管理体制。行政负责行使行政管理权;教授委员会负责行使学术评价权;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常设工会委员会负责行使民主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应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引进,以及教学指导、评估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在关涉重大学术事项的决策前,应充分听取教授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教授委员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决议,由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贯彻落实。教授委员会负责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凡涉及党委、行政和民主管理权限的事务,教授委员会形成决议后,应分别报经院党委、行政和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院教授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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