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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工业大学党的建设研究会章程

来源: 添加时间: 2014-03-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大连工业大学党的建设研究会,简称“大工大党建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是大连工业大学党建理论研究与交流的群众性学术团体。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和省、市高校党建研究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培养人才的目标,研究新时期高校党建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本校党的建设工作,提高本校党建理论水平,提高党务工作者的理论水平、工作水平,为把我校办成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多科性大学提供决策服务和组织保证。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根据省、市高校党建研究会的要求和学校工作的实际,制订党建年度研究课题指南,会员围绕“指南”提出立项课题申请,由本会理事会研究是否给予立项。

第五条 组织开展党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举行各种形式的研讨会,开展理论研讨和工作交流,总结经验。并致力于用理论研究成果指导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实践,促进党建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第六条 及时向校党委反映会员对学校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学校党委加强党建工作做好服务。向有关部门和党建刊物推荐党建成果和优秀论文。

第七条 根据学校党委的决定或要求,表彰和奖励在党建理论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优秀工作者;评选和奖励优秀研究成果。 

第八条 与兄弟院校交流党建研究方面的信息、成果和经验,积极参加全国、省、市党建研究活动。

第九条 对各总支(党委)、直属支部和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研究活动进行指导和提供服务。

第十条 承担学校党委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会根据组织推荐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吸收会员。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各支部书记、“两课”教师以及党委机关各部门的负责人由各总支推荐入会;此外,凡对高校党建研究有兴趣、愿意承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活动的教职工均可提出申请,经基层党组织推荐,报理事会同意后吸收入会。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或选派代表参加本会召开的学术交流活动;

3.参加本会组织的党建课题的调查研究和专题研究;

4.检查和监督理事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5.获得本会印发的资料;

6.有退会的自由,但须提出书面申请交本会备案。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做出的各项决定;

2.承担和完成本会委托的科研任务和其他任务,向本会提交科研成果、学术论文、调查报告及学术研究资料;

3.向本会报告工作情况,介绍工作经验;

4.维护本会声誉,宣传本会宗旨;

5.违背本会章程、不执行本会决议、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三年内不提交学术成果者,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机 构

第十四条 党建研究会设理事会。会长一名,由党委书记担任。副会长两名,由党委副书记担任。秘书长一名,由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副秘书长若干名,负责研究会的具体工作。理事会成员由学校部分党务工作者担任。理事会的职责是: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研究会秘书处设在党委组织部,在会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研究会日常事务,做好与省、市高校党建研究会秘书处的联系工作,完成研究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研究年度工作计划及决定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 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不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部分会员会议,落实党建研究课题,总结研究会工作。根据需要,召开专题研讨会。

第十八条 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全体会员参加,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和研究成果。

第十九条 定期进行优秀论文和党建优秀成果评选活动,邀请专家对提交或公开发表的论文、科研成果进行评定,对获得国家、省、市党建优秀成果奖、党建研究优秀论文奖和校内党建工作优秀论文、党建优秀成果奖的,参照学校教学科研成果的奖励办法,给予奖励并作为相关系列和级别晋升职称的重要参考条件。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条 经费主要来源

1.学校专项拨款。

2.党费。

第二十一条 经费开支

1.调研科研活动费用;

2.会议和办公费用;

3.刊物及资料的印刷发行费用;

4.奖励优秀党建科研成果;

5.其它业务开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会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在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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